律师劳动权益问题有了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陈磊 陈晓英
据不久前结束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已有律师超过14.3万人,律师事务所1.3万余家。然而,一些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当中很多人在执业生涯中都遇到过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被侵犯的事情。 在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业内人士对此的解读是,律师劳动权益问题有了救济渠道。
律师叫板“潜规则” 张新云2004年进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5年8月,律师事务所开始作为缴费单位为所里部分律师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但要求律师负担全部费用。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将单位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转嫁给聘用律师,已成为律师行业的一种“潜规则”。然而,就连这种“不合理”的做法,这家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坚持多久。从2006年4月1日起,这家律师事务所中断了律师的社保缴费。 经慎重考虑,张新云先后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这样答复张新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你的投诉不归我们管。2007年3月29日,张新云将该局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监察职责。 张新云一审、二审都胜诉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上说:“张新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此给予监督检查。”据悉,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记者了解到,因律师事务所转嫁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实践中时有发生。而比转嫁缴费义务更甚的,是个别律师事务所根本不给聘用律师办理社保手续,使律师处于没有保障的境地。
相关规定难执行 张新云讨要社会保险权益的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称之为“律师讨要社保费第一案”。 据有关专家介绍,律师行业改革开始以后,出现了一大批不占国家编制、不需要财政经费支持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这类事务所的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社会保险如何解决,在法律上是空白。 1996年10月,司法部出台《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进行处理。然而,很少有律师要求这样做。 一位王姓律师向记者道出了症结所在:“律师事务所掌握着律师能否执业的大权。”因此,更多律师选择了沉默,或选择购买商业保险,或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位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协会其实并没有管辖权,也无法处理,一般会建议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法院解决。
救济渠道终疏通 于是,一些律师开始寻求新的救济途径: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但这条路也不好走——正是由于法律层面上没有关于律师社会保险权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给律师事务所明确的劳动法上的“名分”,导致律师的社会保险权益遭到侵犯时无法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救济。
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法成立的单位,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这一明确规定,让律师界人士很是高兴。“如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一下子就解决了律师劳动权益的救济渠道。”北京的薛律师说。
据《法制日报》 |